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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哈哈遗产争夺案看,“私生子女”为什么就被口诛笔伐了?

作者:蒙泳彬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次举报

最近,某哈哈“私生子女”争遗产的相关新闻引发广大民终关注。


法律并没有“私生子女”一说,有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但本质对于孩子的保护并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继承编第1127条中,特别将"子女"范畴明确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孩子是“被选择、被动”出生的,他们并不知道大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来到这个世界,已经非常不容易了,他们为什么要背锅?


我不是为了谁说话,只是觉得舆论的风向不应该这样。

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歧视”或“排挤”他们,我们凭什么?


我也一直强调,如果真的担心“私生子女”会分遗产,其实可以要求男方立一份遗嘱,写名遗产归谁继承即可,这是一种规避风险的做法。


当然,很多人就会“喷”说,男方都出轨了,还想着能立遗嘱?立了遗嘱也可能会改啊,实践中也并非这样,有些人一开始“无心之失”最终回归家庭,也是不少人会愿意配合的。尤其是临终前,如果还是原配在悉心照顾,孩子也付出的情形下,男方会心甘情愿立这种遗嘱。不闻不顾,又不帮忙善终,谁会愿意写?


至于原配能不能“控制”住最后一份生效遗嘱,就是各凭本事了。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私生子女”都会去争,我们看到的都是很多名人有这些烦恼或纷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不小心,继承了,也要承担其生前债务的。


遗嘱,其实是非常有效且简单的工具,国人很多无法跳出传统或守旧的观念,觉得不吉利啥的,往往容易死后引发争议。


也提醒一下,遗嘱也有遗嘱的“漏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也就是所谓的“必留份”制度。还有对于胎儿的保护等等规定。


另外,任何子女,都有可能丧失继承权的,例如: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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