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分享,这个案件,双方没有什么原则上的过错问题,就是三观不合,有争吵,分居好几年了,但一方就是不同意离婚,无法协议离婚,只能选择起诉离婚。
第一次,判不离。(委托前已经向当事人告知和提示过该风险)
第二次,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虽然时间是久了点,但无论如何,起码目的达到了,解决了问题。总比在这里干等,无限期的拖延或拉扯要强。
这种情况,不是说律师不行,而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实践就是这样子,只能遵守“游戏规则”。正如协议离婚也有冷静期一样,谁都跳不过。(当然,我们做的,也有一次起诉能判离婚的,具体要看案件情况,尤其是证据。)
毕竟离婚,不仅仅是两个成年人分开这么简单的事情,也涉及如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法院处理时要综合考虑,要理解这样做的立法目的。
例如我们香港地区,没有什么民政局离婚的途径,要离婚,只能去法院离婚。即使是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要去法院离婚,法院也不会立马就准许离婚的,要先收到“暂准判令”,6周后再向法院申请转为“绝对判令”,这样才是真正的离婚。
所以说,离婚不是一件简简单单就能解决的事情,法律法规如此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此操作,肯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