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核心是过户,不动产比较特殊,不是交付了即可,还要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登记公式主义。
也就是说,能不能给,要不要给,建议要看当地的政策,能否过户给未成年人,是否收到限购限贷等影响。
如果不能过户,我认为不影响离婚协议上依然约定房屋归小孩。但是要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清楚,何时过户,拒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如果还有贷款的,谁来还如何还,房屋使用权归属问题等等。
从过往案例来看,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日后父母不履行协议内容,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以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
参考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