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圳为例子。
办理香港居民在内地遗产(深圳不动产)继承公证应先在香港办理公证手续,再到内地公证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一、需先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处(香港律师楼)办理如下公证:
1、《亲属关系与遗嘱状况声明书》(继承财产的亲属办理),声明书中需要体现死者死者的基本资料、死亡资料、婚姻状况、有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况,死者的父母亲(包括继父母)、配偶、子女(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三代人的关系均需要列明,不能遗漏(如有其他继承人的需要列入其中),如果继承人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明确。
2、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不继承财产的亲属)【可以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处办理,或内地公证处办理】。
所办上述公证文件需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审核加章转递方可生效到内地使用,可先登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页www.caao.org.hk的《会员名单》一栏选择“委托公证人”,然后致电了解办证资料,也可致电:(852)28778775。转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8楼1803室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联系电话:0755-83024230。
二、到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
出具的公证书正本;
2、继承人身份证件,如香港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