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台
1、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2、办理结婚登记时,港澳台同胞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证件要求:
(1)内地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具的,应当经当地有权公证机构公证。
4、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香港俗称“寡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5、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
二、外国人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