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现在离婚率偏高,或者大家看到的关于离婚,关于分家产等新闻、影视剧多了,到自己真正的要考虑结婚,尤其是要买房时,反而有意识的想提前了解一下或做好安排,这类咨询越来越多。
我们国家的夫妻财产,默认的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原则,也就是说,如无约定或特殊情况,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如果是男方双方未登记结婚,要买房了,如何更好的保障自己或各自权益呢?
当然,有个重要的前提或需要告知的是,不管怎么做,应该在不伤害感情,不破坏双方信任为前提。否则,所谓的“小心眼”或目的性太明显,只会为日后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埋下祸根,得不偿失,并不提倡。婚姻是一种契约,需要双方真诚遵守。
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个人单独出资/自己父母出资(全款),如果不想被分割,则只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不要加上对方名字,即可有保障。
(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一点,如果婚后,加上对方名字了,那么性质就发生变化,对方就有份,可以主张分割了。也就是说,房本写的是谁的名字,很重要,这也符合不动产的登记公示主义原则。)
二、婚前,男女双方均有出资/父母有资助(全款),为避免争议,可将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如果不区分份额,那则视为共同所有,如果区分份额,那就是按份共有),则男女双方权益都有保障。
(双方都有出资的,建议保留好款项支付凭证,可以分别支付给开发商或卖方,也可以先汇总给一方再支付。不管如何付,注意,一定要银行转账,千万不要现金支付,支付时,建议备注款项的性质,例如“购房款”。)
(另外,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尤其是限购限贷的城市,例如深圳,如果日后有换房、再购买等准备或计划的,也要慎重使用自己的购房名额,也即珍惜房票。如果双方都有购房记录或贷款记录,对以后的换房或再购置等,可能会有影响的,毕竟政策是不断调整的。)
三、婚前,个人单独出首付款/自己父母资助部分首付款(有贷款),若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婚后有共同还贷或房屋有增值的,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可以主张分割,对另一方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四、婚前,双方男女均有出首付款/父母有资助部分首付款(有贷款),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会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贡献比例大小,出资多少,付出多少等合理分割。
(所以,有出资的,千万要保留好出资的凭证。再强调一次,不要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更有保障。)
具体的,还需具体分析,上述仅供参考。有时候,案件复杂在于,主体多,时间不一致,比例不一样等等,会导致案件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如果大家比较理性,且不伤害感情的,怕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相关财产进行约定,也是一种保护措施。这种做法在我国香港地区更流行,也就是所谓的AA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