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是内地居民,因工作关系认识并开始恋爱,随后于2018年X月X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无生育有儿女。
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匆促,感情基础不牢固。结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之间的性格差异逐渐体现出来。双方在生活习惯、日常爱好和人生价值观等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和磨合,决定离婚。
受限于香港离婚需满一年(一般情形)的情况,双方决定在内地法院起诉离婚。
后经过法院顺利调解离婚,双方问题得到完美快速解决。
蒙律师提示:涉港离婚案件随着内地和香港交往密切,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在香港或内地登记结婚的情况较多,而且一般有一方长住内地,例如深圳居多。香港离婚有特殊限制,对比起来,内地法院比较灵活处理。而且两地财产分割制度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参考两地法律规定,作出更好的诉讼方案和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