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1X日登记结婚,201X年X月X日生育有儿子一名。婚后,双方在生活习惯、日常爱好和人生价值观等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和磨合。加之感情基础不牢固,缺乏理解和包容,两人矛盾和争吵不断,家庭氛围比较紧张和不和谐。
201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一个男人经常对孩子照顾不周,为了不让孩子和原告见面,甚至多次把孩子藏起来,导致生病和身体不适等,离间了孩子与原告的感情。
相反,虽然离婚后儿子XX由被告抚养,但原告也会回家探视小孩,日常和儿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关心孩子生活和了解学习情况,为小孩购买生活用品和计划购买保险产品等。
另外,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婚后一直未再婚,也未生育有其他孩子,身体健康,能独自照顾小孩。原告家中父母身体健康良好,孩子在离婚前经常是由原告的父母帮忙照顾,原告父母现在和将来也有能力和愿意帮忙继续照顾孩子。
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加之被告不断的阻拦探视,不务正业,对孩子照顾不周等综合考虑,为保障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和得到母亲的细心照顾,故原告决定要变更抚养关系。
蒙律师建议: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让小孩健康快乐成长才是最重要的,别为了争抚养权而争,应该真心考虑小孩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抚养条件、能力,择优而为。如果对方更适宜抚养小孩,应该做出理性的决定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