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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借款,二审法院最终不认可双方为借贷关系,驳回要求返还款项的诉求

发布者:蒙泳彬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7日 1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A、B双方为朋友关系,A有资源可以“放贷款”,B有资金,双方达成合作,赚到的收益按比例分割。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投资或合作协议,也没有签订合意为借款的借条等,日常就是微信聊天沟通。


后来,因为放出去一笔钱,客户逾期未还,资金收不回来了,B就要求A退还款项。


A主张这是投资合作,不是借款,要问,也是应该问这个客户。


协商无果后,B就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A。


一审,A败诉,不服,上诉。


二审最终改判:认为上诉人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将资金转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对外出借给他人。上诉人会将收到的利息向被上诉人分配。双方并未签订具有明确借贷条款的合同,被上诉人转款时也未备注为借款,聊天交流也无法体现双方就涉案款项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反而体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对外出借款项获取收益的事实。


蒙律师提醒:签订合同或协议,是最基本的保障,要有风险意识,是投资签投资协议,是借款就签借条或借款合同。投资类借款案件,实际中,法院审理得很细,保留日常所谓分红,收益的凭证,证据,聊天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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