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实际共借款X0000元。其中的借款X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于X年X月X日前还清。
期间,被告于X年X月X日,还款X元,尚欠原告本金X0000元未还。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开始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躲避,甚至无法联系,企图恶意逃避该债务。截至原告提起本诉讼之日,被告依然拖欠原告借款本金X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还。被告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和违反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后,被告为了躲避债务,不签收法院文件,法院通过登报公告送达,缺席开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决。
实际中,很多债务人以为不来开庭,法院找不到人,就死无对证,拿他没办法。但,恰恰相反,不出庭,视为放弃了权利,有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法提交给法院和对方质证,反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很多债权人也有个误区,认为找不到债务人了,起诉没有意义,其实不是的。诉讼,可以阻断诉讼时效,先把债权确定了,只要债务人一天还在,还有经济能力,法院都有执行的可能性。但如果不积极起诉,往往容易过了诉讼时效,而且越往后,越难执行。
所以,建议债权人要积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要通过微信,短信等按时催款,保留好证据,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