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X月X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反诉人位于东莞市X号楼X单元X的房产.为加快手续办理,原告于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即2019年X月X日已先配合去XX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手续,当天又配合到XX银行支行办理了贷款相关手续。
为进一步约束双方和明确办理时间,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原被告于2020年X月X日签订了《XX协议》,明确约定:X个工作日出同贷批复,如2020年X月2X日止同贷书还没下来,被告应该于一个月内全款支付履行合同,否则终止合同并撤销,该协议原件保留在被反诉人二处。
2020年X月X日,在被告的追问下,原告的工作人员XX通过微信告知被告,银行批贷了。但实际上,事后通过电话和微信向银行核实,同贷书根本未批,贷款也未发放,原告也未按上述《补充协议》支付全款,因原告已逾期配合办理或根本未去办理,导致同贷书至今未出。
蒙律师提示: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较大,交易时因谨慎,尤其要找一个靠谱的中介,负责任的中介,很重要。当然,各方也应按合同等约定,如约履行,切勿随意中途违约等,风险较大。对于一方的违约情况要及时发出催告函等催促履行,保留好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