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车队为被告一运输位于深圳市XX道万科工地的土石方。
原告按约定运输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输费。为解决和平息多方矛盾,在XXXX的组织协调下,各方签订了《承诺书》,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被告明确承诺共拖欠原告运费43X800元未付,需于2020年1月5日前全部还清。
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其中的1X0000元,尚拖欠原告运输费336800元及利息未付。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和违反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起草欠条等协议时,就应该委托律师介入,欠条可以约定很多违约责任,把日后诉讼的成本转移给对方。对于已过付款时间的债务,要及时诉讼解决,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