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蒙泳彬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7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焦点是《入职协议书》不应视为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正如仲裁裁决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一样,双方从未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仅在入职时签下了《入职协议书》,且该协议书仅有岗位、上班日期、工作地点、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所以对劳动合同规定得如此详细和明晰,就是为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式书面劳动合同,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此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法律都作出了如此规定,用人单位更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以《入职协议书》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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