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振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些坑之五

发布者:夏振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49人看过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些坑之五

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会告诉购房者,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
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开发商有可能卖掉这些场所,买主不一定能让业主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有主动权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