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月6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1161例,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各地市相继采取假期顺延,出行限制等相关措施,其必然会对社会主体相关生产、生活,造成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必将产生各种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必将对诸如合同履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等法律行为产生影响,其性质认定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020年1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发文《“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明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目前疫情的发展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就17年前的非典疫情的观点来看,应当认定此次疫情同样能够构成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中曾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注:即是不可抗力之规定)。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中认定: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当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仅是对客观事实的定性,是否承担责任则需结合个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