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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哪些

发布者:夏振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730人看过


2023-04-25 夏振华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管辖权不服的,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那么,如果想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就必须先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哪些

律师解答:

1、提出条件:通常由被告提出;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针对级别和地域管辖;

2、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4、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律师补充:

  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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