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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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乐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3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限期提供购房发票及交付房屋所需其他的合法手续;2.依法判令因被告违约、延期提供房屋的合法手续、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及其他各项费用应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中介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限期提供购房发票;2.依法判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并向原告赔偿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21年8月6日通过居间方柘城县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商丘市柘城县××花园××号楼××单元××楼××房屋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72000元,原告现已将全部房款支付完毕,中介公司保存50000元,其余款项已经交于被告手中。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而被告现在拒绝提供房屋发票,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也不敢对房屋进行装修,导致原告不能合法入住。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按总房款的20%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合同另约定由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支付双方的中介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合法手续均遭到拒绝,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辩称,涉案房屋我委托杜某让中介公司卖500000元,办理房产证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并且是全款,规定日期是2021年8月16日前付清,第一次在8月5日交付中介10000元定金,我收到3000元,第二次2021年8月6日加上10000元定金我收到172000元,并约定2021年8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尾款300000元,至今300000元我没有收到完,房屋我已经办过网签,并且已经办到原告名下,这个房屋现在我也没法卖了,并且也耽误我用钱了。在此期间原告分期支付我240000元,我给原告打的有收据,按道理我已经网签了,原告应该一次性把钱给我付清,因为疫情原因,考虑资金周转紧张,至今还差60000元,且在卖房子的时候,我要求是500000元,并且办理房产证等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因为是一次性付清,经过中介协商,又优惠了28000元,签合同是472000元。


第三人柘城县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述称,现在买方的50000元尾款在我们公司,因为合同写着出网签合同当天要付给业主的,在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私下转20多万元的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6日,原告周某作为买方(乙方)与被告刘某作为卖方(甲方)通过第三人作为居间方(丙方)柘城县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卖方所有的房屋位于商丘市柘城县××花园××号楼××单元××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4平方米左右,该房屋未设抵押;第二条房屋价款,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72000元;第三条付款方式,分期付款,乙方在2021年8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元,第一次付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日内(2021年8月6日前)向甲方第一次支付购房款172000元,第二次付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2021年8月16日前)向甲方第二次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第四条税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缴纳方式为买方承担全部;第六条房屋交付,卖方应当于出网签合同当日将该房屋以签约现状交付买方使用,其他赠送设施约定毛坯、一手更名;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保证此房无任何纠纷,可以正常买卖出证,乙方保证房款按时支付,此房尾款乙方必须在出网签合同当天一次性付到丙方账户,等网签合同出来当日由丙方一次性转给甲方,甲乙双方任何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执行,违约方出双方中介费,此房甲方(卖房)承担所有网签费用即甲方包更名。特别提醒: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2.甲乙双方应当知道,在签定本合同过程中各方所作出的口头承诺均不能作为另一方主张权利的证据;3.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应当知道作为居间方已经为甲乙双方付出了相应劳动,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4.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应当知道作为见证方不承担合同签订的任何法律责任,双方签定的任何条款,均属双方自愿,与居间方无关。合同签订当日即2021年8月6日,原告周某向被告刘某通过第三人柘城县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72000元(含2021年8月5日原告所交定金10000元),被告刘某向原告周某出具收据一份;后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周某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5日向被告刘某支付购房款100000元、140000元,被告刘某向原告周某出具收到条两份;后原告周某又将50000元购房款交到第三人处,合计462000元。被告刘某已经把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周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地产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已经履行了原告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被告把钥匙交付给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刘某为了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提供购房发票,是被告刘某应当履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交易习惯,且有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庭审中称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约定的税费缴纳方式为买方承担,是在卖方提供购房发票的基础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税费才有买方承担,提供购房发票是出售人向买售人应尽义务的观点,予以采信;对被告刘某庭审中称办理购房发票费用由原告周某承担的观点,不予采信。对原告庭审中所称和被告协商涉案房屋价格由原来的472000元给其优惠了10000元变为462000元,第三人不知情,被告刘某称因原告未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优惠那10000元不算数,并且原、被告均认为原合同有效,再者原告诉状中称房屋总价款为472000元,为公平、公正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仍应按原合同房屋价格472000元履行,即原告周某应向被告刘某支付购房款472000元,已支付462000元,再支付10000元。原告交到第三人处的50000元购房款待被告刘某给原告周某办理好涉案房屋网签合同时由第三人交付给被告刘某。对被告庭审中称规定2021年8月16日前买方一次性支付尾款300000元,买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给付尾款,买方己违约的观点,因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约定,予以采信。对被告刘某称2021年8月12日已经对涉案房屋办理网签合同的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本案可知,本案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均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情况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提供位于商丘市柘城县××花园××号楼××单元××楼××(建筑面积164平方米左右)房屋一套的购房发票;

二、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待被告刘某给原告周某办理好涉案房屋网签合同时向被告刘某再支付购房款10000元;

三、第三人柘城县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待待被告刘某给原告周某办理好涉案房屋网签合同时向被告刘某转交原告周某所交的购房款50000元;





程乐勇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高校教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