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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未尽忠实报告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刘栋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19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后因刘某信息登记错误,致使网签未通过并于同年4月被撤销。2016年5月,刘某将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刘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案涉房屋。该案于2017年3月判令王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并支付刘某违约金。

  2016年6月,王某在案涉房屋存在诉讼的情况下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称房屋可以继续买卖,后王某与李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合同。2016年7月,王某与李某就案涉房屋办理网签。2017年7月,李某发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李某以王某为被告、中介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该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王某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

  2021年,王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在促成王某与李某交易时对王某已将房屋出售他人系明知,应当知晓在先的网签失效并不意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亦应知晓在先合同未确定解除的情况下,如王某再行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极大程度上存在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而在此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仍促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且在明知王某与刘某的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案涉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未充分向双方报告合同履行风险,最终王某与李某的合同以解除告终,王某也因此向李某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中未尽到诚信审慎的风险评估和善良报告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应对一房二卖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具备一定认知和判断,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中介公司可获利益等因素,判令中介公司在过错范围内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中介机构参与的“一房二卖”案件。《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了中介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即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房二卖”行为中,若中介机构如未能尽到忠实报告义务,其应在过错范围内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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