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驾驶员被欠薪,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挂靠单位须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在交通运输行业,个人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运营,是相当普遍的做法。这种模式下,车主自行招聘的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究竟算什么关系?一旦发生欠薪,驾驶员该找谁要钱?近期,某地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于某将自己名下一辆货车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车辆运营费用由于某承担,于某雇佣的人员与甲公司无关。之后,夏某经人介绍成为该车的驾驶员。2025年1月,夏某与于某协商离职未果,工作至1月25日后离岗,此时于某已拖欠夏某一笔工资迟迟未付。
夏某认为车辆挂靠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就应该是用人单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欠薪和经济补偿金。仲裁未获支持后,夏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夏某的工作由于某直接安排和管理,工资也由于某实际发放,甲公司从未对夏某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管理,双方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夏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有例外:被挂靠单位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甲公司并非完全置身事外。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这一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夏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对于夏某同时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因为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特有责任,超出了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定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之辩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特殊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保护的空缺。因为实际用工方(如本案中的于某)往往是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一旦欠薪或发生工伤,劳动者可能面临索赔无门的困境。法律将责任延伸至具备资质的被挂靠单位或承包人,初衷是为劳动者设置最基本的兜底保障。
然而,用工主体责任毕竟不能等同于全部用人单位责任,其具体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条中的"等"字是"等外等",即用工主体责任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还应涵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所有劳动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此处的"等"是"等内等",责任范围应以法条明确列举的项目为限。
主流司法观点倾向于后者。理由在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设立初衷是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工伤救济权,而非将非劳动关系下的单位完全等同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扩大解释,将会过度加重被挂靠单位的负担,打破利益平衡。况且法条已经对责任内容作出了具体列举,不宜再行扩张。
因此,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通常被界定为:(1)支付劳动报酬;(2)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项目,则不在其列。
给劳动者的提示
如果您是在挂靠车辆、分包项目等场景下工作的劳动者,请记住两点:第一,即使无法与被挂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您依然有权要求其承担工资支付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用工主体责任;第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项目,只能向实际雇佣您的个人或无资质主体主张,不能向被挂靠单位索要。
给被挂靠单位的提醒
对于接受挂靠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经营的企业而言,本案释放了明确信号:挂靠协议中"人员与我无关"的条款,对外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诉求。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用工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实际用工方追偿,但这属于事后救济。更稳妥的做法是,在挂靠合同中设置充分的风险防控条款,并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从源头降低风险敞口。
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