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郭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郭某琦,2016年生育一女郭某亭。邓某曾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邓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3年,邓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均由被告郭某抚养。
抚养婚生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成年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抚养子女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本案中,邓某主张自己无经济能力和时间直接抚养子女,郭某认为抚养子女花费数额较大,也不同意抚养子女。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而且若贸然解除婚姻关系,将可能出现孩子无人抚养的情况,从而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许许多多的夫妻都争着抚养小孩,互相推脱小孩抚养义务的甚是少之。抚养婚生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成年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抚养子女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孩子是树,父母是土,树要成长,土要给营养,在劳燕分飞时,夫妻双方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更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将对子女因离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他们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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