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马力国律师接受委托为上诉人秦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
原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故意推搡他人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故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秦某某“主观上不认为推搡行为会产生伤害,因而这一行为属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过失致人重伤罪并从轻处罚”的意见被采纳。
二审法院了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期调整为一年。
(2018)宁01刑终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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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诈骗128万元经辩护被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