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系重大人身利益,其受法律保护的位阶应高于一般经济利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第三人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系其法定义务,该10.3万元抚养费并未明显超出第三人负担能力,故原告主张该10.3万元付款行为系赠与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1、确认第三人廖某赠与被告153000元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53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5、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6月2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并在调解书中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3811号。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分别于2014年、2017年育有一女一子。 另查,第三人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6月23日向被告转款3万元、2万元;于2021年1月6日通过银联POS消费10.3万元,备注:银联消费深圳市福田区快乐宝贝幼儿园。 又查,被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2021年1月13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共向第三人转款133899元。 原告称案涉转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转给被告,原告并不知情,第三人处分案涉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原告对于第三人2021年1月6日通过银联POS消费10.3万元用途即用于第三人与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幼儿园费用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则称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案涉款项均系用于支付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且被告已偿还给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22)粤0304民初13811号民事调解书及离婚生效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转款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第三人银联POS消费的10.3万元已明确备注用于深圳市福田区快乐宝贝幼儿园,被告和第三人抗辩称该款为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原告对该款项备注用途并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理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抚养费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系重大人身利益,其受法律保护的位阶应高于一般经济利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第三人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系其法定义务,综合(2022)粤0304民初13811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与第三人财产分割的内容来看,该10.3万元抚养费并未明显超出第三人负担能力,故原告主张该10.3万元付款行为系赠与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向被告转款的5万元行为是否构成无效民事行为,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该款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经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单独进行处分。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分割,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且有违公序良俗,其私自赠与被告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在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已举证证明第三人转给其5万元后,其已陆续向第三人返还133899元,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该5万元赠与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第三人廖某赠与被告李某5万元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粤0304民初30571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仅用于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男方婚内出轨他人并生育子女,并为子女支付抚养费和学费十几万元。配偶在与男方离婚且财产分割完毕后,又以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所收取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要旨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