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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离婚,不影响子女请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张秀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01

裁判要旨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诉讼请求

1.被告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2.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3

      法院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陈某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7日原告出生,因原告是女儿,被告经常对陈某实施冷暴力、语言暴力或肢体暴力。2020年8月1日,被告将原告及陈某赶出家门。因陈某要照顾原告,无法工作,而被告从未给过原告抚养费,造成原告生活困难。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邹某2辩称,1.在没有确定原告抚养权的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无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2.对于原告,被告一直比陈某上心。从原告出生到上幼儿园都是被告自己在带,包括小孩的洗澡、半夜喂奶等等都是被告一个人操持。为了小孩的成长及稳定生活,分居后被告才愿意让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3.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原告母亲所掌握,包括房租、做生意的资金等,原告母亲有能力抚养原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的母亲陈某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月7日,原告在深圳恒生医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陈某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随陈某生活。

庭审中,陈某与被告均确认,双方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双方自2020年8月起开始分居,原告随陈某生活。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被告以其与原告的母亲陈某未离婚为由,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转走了夫妻共同财产105665元,足以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但陈某主张此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系案外人邹庆方归还其弟弟的欠款。经查,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付款人为邹庆方,并非被告本人。因此,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自2020年8月分居至今,双方的经济收入分开独立,原告随陈某生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期间其已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某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据此,本院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要求被告支付今后至原告18周岁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暂不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每月1600元,经核算,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6000元(1600元/月×10个月),被告应予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某1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

二、驳回原告邹某1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粤0310民初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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