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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XX与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黎之昊|时间:2023年06月28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8601行初170号

原告饶XX,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何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黎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XX诉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一案中,原告饶XX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XX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波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周泽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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