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之昊|时间:2023年06月28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8601行初170号
原告饶XX,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何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黎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XX诉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一案中,原告饶XX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XX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波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周泽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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