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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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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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发布者:赵明洋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615人看过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1月19日,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XX商业广场室内装修设计合同》(以下称“合同”)

 

二、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约支付20%首付款,但对于后续在概念阶段设计、方案阶段设计之设计成果,双方争议很大,双方在往来邮件中皆对具体设计的参数、风格、性能指标、材料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即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认可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之设计成果,剩余51万元设计费不予支付。

 

三、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己方已经完成设计工作,地产公司拖欠设计费,遂起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概念阶段258760元、方案阶段345000元、规划尾款15000元设计费。

 

四、本律师受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此案件,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其认为每个阶段的设计是否完成,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即需要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审批或盖章确认。最终判决驳回了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问题为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产生之设计工作量,即概念阶段设计、方案阶段设计工作是否应被确认为合格工作量。

通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其认为每个阶段的设计是否完成,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即需要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审批或盖章确认。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之会议纪要为单方面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够被认定为合格工作量,所以未达到付款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此案本律师代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获得胜诉,对方也未进行上诉。

实务中,对于这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作为地产公司一方(委托方),为了杜绝隐患,应当在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以便如果发生诉讼,可立于不败之地:

1、双方确认:对于甲方的任何付款,并不能视为甲方对乙方设计成果的确认,不排除甲方为保证进度或其他原因而付款,凡涉及对设计成果的确认等事项,必须经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为有效地的实际工作量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计算标准(公式)据实结算费用,预付款可抵作设计费。

同时,作为败诉的设计单位一方(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何避免将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在签订相关设计合同时,对设计标准及设计内容作出明确划分,即设计内容中何种属于概念设计、何种属于方案设计(如主要材料做法说明、各层平面深化图、室内装饰设计重点部位节点详图、商业内部公共区域立面深化整、各业态层高建议、室内软装概念等等),这样在后期计算工作量时则有了相对明确的计算依据。

2、设计过程中及时和甲方沟通,注意留存证据,每产生之阶段性设计成果都要甲方签字,并保留好邮件、微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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