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清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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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子贬值 "资不抵债"—— 万清清律师助男方免于补偿女方

发布者:万清清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95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先生婚前首付按揭购买了南昌某小区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银行贷款约 80 万元。一年后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六年左右,共同还贷总额约25万元。后因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子虽购于张先生婚前,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要求张先生按共同还贷支出的一半补偿其约 12.5万元。而此时该小区房价已明显下跌,案涉房产市场价已低于剩余贷款余额 —— 即便现在把房子卖掉,所得房款尚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实际处于 "资不抵债" 状态。

【调解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及多轮现场调解,对方在充分预判判决结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案涉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张先生无需向王女士支付任何房屋补偿款。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后,没有简单套用 "婚前个人财产 + 共同还贷补偿" 的常规思路,而是提出两层抗辩:

第一,案涉房产虽购于婚前,但系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居住、共同还贷、共同打理,已实际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基础,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处理 —— 既然房产按共同财产看待,对应的剩余房贷也属于共同债务,不能只主张分财产、不承担债务。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规定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当补偿,那么对应的贬值损失也应按比例由双方分担。如今房产资不抵债,根本不存在可分的 "增值",反而存在实实在在的亏损;王女士此时仍要求分割共同还贷的一半,等于让张先生独自吞下全部贬值风险,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庭审中,律师调取了同小区近期真实成交价、银行剩余贷款明细,用数据坐实 "资不抵债" 的事实,并在庭后反复与对方沟通判决走向,最终促成调解,实现零补偿结案。

【律师观点】

实务中,承办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上的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婚后共同还了贷,离婚时就一定能拿回还贷部分的一半。但房子不是只涨不跌的定期存款。这里要提醒三点:

第一,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补偿的本质是 " 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而不是" 还贷金额直接打五折 ";第二,如果房产贬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亏损同样要双方分担,不能" 涨了要分一半、跌了与我无关 ";第三,房产到底贬没贬、贬到什么程度,必须用同小区真实成交价和剩余贷款余额说话,光靠情绪和口径没用。

这类案件庭审策略和调解时机非常关键,提前把对方的法律风险和判决走向讲透,往往能在调解阶段就拿到比硬判更有利的结果。建议遇到离婚房产分割争议的当事人,先让律师把房产现值、剩余贷款、出资明细一笔笔算清楚,再决定怎么谈,避免要么吃大亏、要么漫天要价把案子谈僵。

万清清律师,联系电话:18317911087,律所高级合伙人、江西省律协专委会委员、南昌市律协婚家委委员、西湖区妇女儿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瀛洪仁(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江西瀛洪仁(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1360120********91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