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条可能有歧义之处。“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句话是接着“劳动合同期满后”说的还是接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整句说的完全是两个意思。我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讲应该是前者,如果是后者的话按时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的企业反而受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反而随时可以终止合同,若这样理解的话就与整个劳动合同法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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