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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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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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马晓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66人看过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浩然正气,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杭州资深刑事律师—马晓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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