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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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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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者:马晓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92人看过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浩然正气,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杭州资深刑事律师—马晓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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