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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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对亲情的亵渎,对法律的罔顾

发布者:何东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001人看过

弃婴—对亲情的亵渎,对法律的罔顾


何东隆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刚刚在网络上看到新闻报道说有人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在渝中区白象街社区的一个公用厕所里,万幸有好心人上厕所听见婴儿的哭泣声后报警,经抢救及时该婴儿保住了性命。该婴儿的母亲真的是泯灭良知,枉为人母。


婴儿因其无行为能力、体质羸弱,只有依靠父母的养育才能存活于世,若将之抛弃无疑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遗弃罪。但是,这位新闻报道中的母亲将婴儿遗弃在厕所的粪坑里,情节特别恶劣,已经涉嫌故意杀人。


有人问,为什么该母亲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呢?因为遗弃罪主要是指为了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抛弃被抚养人,故意杀人罪则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积极的希望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指消极的放任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该位母亲在分娩后,即将婴儿遗弃在粪坑中,明知可能导致婴儿由此死亡,主观上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故涉嫌故意杀人罪。


当然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犯罪或者有罪。该位母亲目前仅是涉嫌故意杀人,由于不知道该位母亲抛弃婴儿的真实情况,我以上所做的分析可能存在偏差。该位母亲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也有可能不涉嫌犯罪:一、由于该位母亲不是医学专业人士,该婴儿在刚刚出生时没有发出哭泣声或者有其他异常表现导致其母亲误以为是死胎而抛弃,此时由于该位母亲主观上没有杀人的间接故意,也没有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故意,同时客观上也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该位母亲是一位智力或者精神存在障碍的人,或者其不到刑事责任年龄。


虽然基于上述分析,该位母亲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将婴儿抛弃在粪坑里这一事实却逃不了道德的谴责和良知的审批。你现在隐藏身份可能逃的过刑事处罚,但是你将终身受到道德的惩戒,你是否想过当有一天你的孩子问:我的妈妈呢?也许有人会直接告诉他,“你妈妈把你丢在粪坑里后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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