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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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恒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盐城市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商初字第01206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XXXX8912-X,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XXXX8652-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XX公司诉被告无锡市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XX公司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盐城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D
张恒,男,2005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开始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7月至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