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八级:12肋以上骨折;
九级: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二、工伤事故
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三级: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八级: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三、被人打伤案件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四级: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九级:5根以上肋骨骨折
十级: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肋以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