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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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判刑标准

发布者:吴明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86人看过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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