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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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难保护 随意泄露是侵权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1360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商业信息的总和。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方案、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1、商业信息处于相对秘密状态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它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也可以被多个公司或个人同时拥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同行在一般情况不能知悉的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一旦向社会公开就不再是商业秘密了。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商业信息不是向社会公开,仍属于保密信息。

2、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或竞争价值。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说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种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现实的价值可以直接实现的价值,潜在的价值是可预期的价值。

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或潜在的使用价值。现实的使用价值是正在使用或可以立即应用于生产经营中的使用价值。潜在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中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或经营策略。

4、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也就是说,只有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才受法律保护。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1、因履行职务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秘密属于用人单位所有。我国《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职务技术成果是指研发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雇员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设计或发明的商业秘密,属于单位所有,具体的设计人员不享有所有权以及收益权和转让权。

2、因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秘密属于研发人员个人所有。非职务技术成果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设计人或发明人个人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研发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3、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依照约定确定所有权或共同所有。一些单位出资委托其他单位或科研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生产技术,这种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约定这种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即共同拥有。但受委托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一般属于受委托人。

4、合作开发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共同所有。  某些企业与其他单位或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约定这种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所有或几方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三、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1、因非正当利益诱惑由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故意泄密

商业秘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经济效益,一些经营者或生产者可能会以一些经济利益对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员工进行诱惑,向他们贿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受不当利益的驱使,有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不忠实的员工就可能将正在使用的商业秘密或正在研发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买主,从而导致商业秘密被他人知晓而导致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策划失败或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数量较大。

2、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如果企业与员工未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离职员工就没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员工就有可能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有些企业虽然与离职员签订了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也可能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泄露。

3、企业员工无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依靠保密措施之外,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致关重要。如果企业员工保密意识差,就可能随时泄密。许多泄密的情况发生,往往都是员工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行为。如员工随手将商业秘密资料置放在他人可以观察到的地方;员工参加社交活动在与他人的交流中以介绍企业业绩的方式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等等。

4、企业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因疏忽大意而失秘

企业有时需要接待媒体采访,接待一些同行业或不同行业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此类活动容易导致商业秘密失密。媒体采访如果将生产工艺或者经营方略报导过细,就相当于把商业秘密公布于众。而外来的同行考察和参加观者,会对生产细节及经营细节感兴趣,在参观过程中如果不能控制商业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密。有时前来参加考察者很可能就是有意窃秘而来。如,我国的宣纸生产工艺上世纪被日本以参观考察方式,从浙江一家由安徽泾县扶持建立的宣纸厂窃走,不久之后日本就生产出了宣纸。

5、.供应商与客户泄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提供给供应商或客户,当这些供应商或客户与其他同行业商家从事商贸往来时,极有可能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商业竞争对手。这种泄密情形也比较多见。

6、通过发表技术著述而泄密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会把最先进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著述方式公开发表,以提高自己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从而使有关的生产技术信息就会成为公共信息。如,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之后,就成为公共信息,而很多国家也都从这些论文获取了关键性的生产培育技术。

7、通过广告发布和商贸展览泄密

发布商业广告和产品广告如果极力宣传企业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或对产品的功能及性状进行详细的说明,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信息。如果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通过这种渠道获取了商业秘密,就不属于侵权行为,而属于合法取得。

8、商业间谍有意窃取商业秘密

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或生产工艺、技术配方,往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极力想获取的信息。一些实力较大跨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为了获取他国某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会采取了派遣商业间谍的方式进行窃取。如,绍兴某酒厂接待一个日本参观团,外宾参观时在每个酒缸前鞠一下躬,并不小心让领带接触到酒液。不久,绍兴酒厂的酒开始被日本模仿生产。这些“外宾”实际上就是商业间谍,他们用领带接触酒液的方式以窃取这种酒的配方。

四、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1、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并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涉及到企业的重大利益,要想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商业秘密的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商业秘密予以严格管理,这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使企业员工能够在严格的保密制度下,明确自己的义务和应该规范的行为,从而自觉地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严格有效并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2、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企业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对符合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内容予以明确,对其采取保密措施。关于商业秘密的确定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但具体操作时,不须事事都参照标准确定,只要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自主制定的经营策略,就可以确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应该划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按照不同密级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3、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措施。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企业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和违约的后果,能够自觉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员工签署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与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由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这种约定要求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与离职员工履行有关商业秘密的交接手续,并签订协议约定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向离职员工未来的雇主以书面通知方式,阐明该员工离开单位后应对其在职期间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与供应商和客户等签订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或在双方合作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等商业合作者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守所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泄密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将保密义务规定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交易双方必须按约定和交易惯例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这种保密义务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5、加强保密区域和关键部位的监管

企业应对企业涉密场所划定保密区域,加强保卫措施,限制非涉密员工进入保密区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关键部位进行加密管理。接待外来参观人员或实习人员,对生产制造工艺和商业秘密设备一般不对外开放。对企业产品技术研发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施,对特殊部门或岗位使用人员身份识别系统和实施进出特许制度,并加强对这些部位人员进出的检查监控措施,对涉密人员应建立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的制度等等。

6、对学术研究成果的发表、广告发布、产品展览加强管理并实施审批制度。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之前,必须进行涉密审查,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如果需要发表,应该对涉密内容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企业对外发布商业广告和参加产品展览时,必须对广告内容和展览说明材料进行涉密审查,以防止失密。

7、发现侵权行为及时申请仲裁或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侵犯,可以依据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或经贸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仲裁条款约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商业秘密和解决侵权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企业的重大利益,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形,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补救措施或司法救济渠道制止侵权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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