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以来,在一些学校中经常发生学生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小的构成了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数额大的则构成了犯罪。如去年我参加辩护的一起团伙盗窃中有三名未成年的学生,这些学生竟然能够攀爬**钢铁公司的大楼进行盗窃。最令我痛心的是右手残疾的康某,年仅17岁竟然犯了抢劫罪,虽然经我辩护判了缓刑,但我心理并不轻松。而二道江区的刘某因为抢劫嫌疑而被刑事拘留八个多月,在刑事辩护中我发现这是一起青少年之间引发的一般性质的勒索财物案,经我强烈要求而被释放。刘某出来后母亲怕其再犯错误把他带到南方的亲戚家一直没有回来。这些学生侵财违法或犯罪案,实际上都是对财物的贪恋动机而引发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学生对物质需要进一步增加,对物质贫富引起的名誉观看得较重,身体发展具备了满足这种愿望的能力。贪图享受的心理得以产生,当其自身需要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时,如果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的指导,一旦失去了控制就可能向错误方向发展。因此抢劫、盗窃之类的侵财案件频繁地发生在学校和学生身上,确实应该令我们警惕。应该重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活观念的教育,加强社会道德观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对那些表现明显的享乐型的学生要加强引导和教育,使之不发生走入岐途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