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东华市某服装商场的经营者,周某是东城服装商场的经营者,两人平时来往密切,并经常相互周转资金。由于两个女人长得漂亮,都有模特范,经营的服装式样好,生意也都不错。在各自的商场里,两人都是经营大户。有一天,周某来找张某某。一见面,周某就给张某某一个热抱,笑着说:“妹子,我欠了厂家的货款30万元,眼下资金有点紧,你能不能帮助我周转一下。”
张某某想:平时两人关系不错,也经常相互周转资金进货结算,帮帮忙也问题不大。就痛快地答应了周某的要求,先后五次转款到周某指定的供货商账户上30万元。
转完款后,张某某打电话给周某,说:“周姐,钱我都给你转过去了,你是不是给我打个条啊。”
周某说:“哎呀,我说妹妹。咱们俩多少年的感情了,你打款有汇款凭证,我还能赖账怎么的?”
张某某心想:可也是的,有汇款凭证,她也不能赖账吧。想罢,就没有坚持让周某打条。
过了两个月,张某某进货资金不足,她打电话给周某,说:“周姐,我进货资金不够了,你借的那笔钱什么时候给我啊?”
“妹妹,这两天不行,钱没周转回来。你先想想办法,我抓点紧回款。”
张某某心想:等几天就等几天吧。过了几天,张某某再次给周某打电话,她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张某某再打电话,周某把张某某的电话拉入了黑名单。张某某这才知道周某不打算还钱了,她一打听,周某两个月前就开始甩货准备退出服装市场了。张某某赶紧请律师写了一纸诉状,把周某起诉了。
张某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两个月前声称进货资金不足,请原告帮助周转资金3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第三人新城服装有限公司账户为被告转款30万元,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拒绝还款,还故意将原告的电话拉入黑名单。由于原告是根据被告的委托向第三人转款,现被告不还款,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原告。”
被告周某答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我与原告是经济合作关系,原告转给第三人的30万元,是原告应该承担的合作项目货款,而不是借款。”
法官问道:“原告张某某,你经营的服装中有没有第三人新城服装有限公司的产品?”
张某某说:“我不经营新城公司的服装,我经营的产品都是粤版或港版的服装。”
审判长又问:“第三人新城服装有限公司,你公司收到张某某的汇款30万元,是不是她欠你公司的货款?”
新城公司的代理人答道:“我公司确实收到张某某转来30万元货款,周某通知我们由张某某代替她转款。至于为什么由张某某转来周某的欠款,我们也不清楚。”
法官向周某询问:“被告,原告张某某是否向你借过钱没有偿还或者进你的货没有支付货款?”
周某回答:“过去我与张某某有过借贷往来,但都已经结清。原告没有向我进过货,但这次向新城公司进货,是我们俩合作的项目。所以,张某某需要承担一半货款。我们俩共计进新城公司60万元的货,我只给了30万元,另30万元是张某某给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某不经营第三人新城公司的产品,也不欠新城公司的货款。新城公司及原被告都确认张某某确实向新城公司汇款30万元,该款是被告周某所欠货款。因此,原告张某某为被告向第三人新城公司转款30万元的事实本庭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均确认张某某不欠周某货款或债务,因此,被告周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原告张某某的不当利益,原告张某某有权请求被告周某返还该不当利益。被告张某某虽然抗辩原告周某代为转款30万元系履行合作关系,但被告周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周某取得原告张某某代为转款的30万元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判决如下:被告周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逾期不予履行,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承担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时止。”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周某没有上诉。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张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周某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从此,张某某与周某成为陌路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