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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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证明效力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13人看过

是一个货车的司机,这一天,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起诉书是一个叫吴的女人写的,她起诉胡,要求胡偿还欠款30万元。

法院开庭了,胡在法庭上抗辩道:“我没有借吴的钱,我俩是朋友,有一天,她打电话聘我去西安帮助她开酒吧,每月工资5000元。我是6月去的西安,吴接我到西安市长安区黄子坡小区。不成想,她领我去的地方是一个传销窝点。十几个人把我扣在那个住宅里,强迫我加入传销。为了脱身,我同意回家取钱参加传销。吴逼我写了两张欠据,一张80万元,一张59万元。之后,吴押着我回到东华,让我还钱。我没有钱给她,她就逼我给她两万元钱。她答应我:只要给两万元钱,那两张条子作废。没有办法,我只好借了20000元钱给她。

法官问道“你一个男人,她一个女人就能威胁到你?”

说:“要是一对一,我也不怕她。吴声称‘我和马、朱都是好朋友,我让他们派人来找你。你媳妇在哪上班,你儿子在哪上学我都知道。’吴说的那两个人多有名啊!我不怕他们,可是老婆孩子我得保护啊。

法官又问道:“你是否报案了?”

说:“我把吴哄走后,29日就向公安局报案了。

“你报案后,公安机关有什么意见?”

“东华县公安局让我去西安报案。西安公安说传销归西安警察管,敲诈的事让我回东华报案。我刚回东华,吴就拿59万元的欠条起诉,让我还30万元钱,这钱我不能还。

审判长说:“胡,你虽然讲得有道理,但需要用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你的抗辩意见就不成立。

站了起来,说:“她逼我去传销,逼我写欠条,我怎么证明啊?”

审判长说:,这个欠条是不是你写的?

“是我写的,那是吴逼我写的。”胡有些急了,说话声音挺大。

审判长说:“欠条属于债权凭证,你主张欠条是原告逼你写的,你得提供证据。你没有证据,法院怎么判别真假呢?”

叫道:“法官,你这样说我也没有办法,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自己想办法解决。”

回到家里,胡心想:反正没活路了,我干脆把吴杀了,然后我就自杀。他到商店里买了一把刀子,放到摩托车座底下。他刚想发动车子,发现手机没带,便回家取手机。刚一进屋,发现东华广播电台的广播频道里正播放《百姓说事》节目。他听完节目,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接通之后,胡把自己的事情和想法告诉了节目主持人小杨。当小杨听到胡想用暴力和自杀解决问题时,便说:“胡大哥,我劝你不要办糊涂事。有一个谌律师经常帮助弱势群体,我给你一个电话号,他一准能帮助你。”

立刻给谌律师把电话打了过去。果然,谌律师知道胡的想法之后,说:“小胡,你的案件我可以提供援助。不过,你必须听我的话,否则我就无法代理你的案子。”

说:“你说吧。”

谌律师说:“你必须放弃拼命的想法。你能做到吗?”

“我得想想。要是活不下去了,除了拼命,还能有什么办法?”

“小胡啊,人生的道路还很长。你有妻子,有两个孩子,还有父母。你如果杀人犯罪,只能解一时之气。你杀人后,你的妻子、孩子以及父母,可能要背着杀人犯家属的名声,他们将来怎么生活呢?你说杀人是为了亲人,可你一旦杀人了,可能会使亲人更难生活,你难道就不为他们想一想吗?”

问道:“你能帮助我打赢官司吗?”

谌律师说:“你的案子我不能承诺什么结果,但我帮你把官司打到底啊。欠条虽然是债务凭证,但只有欠条,法律也不会轻易判你败诉的。我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吴是否真借给你钱了,如果吴不能证明确实拿出了这些钱,法院也可以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哭了,他哽咽着说:“我找了几个律师,他们先要2万元钱才给我打官司,可我没有钱打官司。法官也认为欠条好使,我没了希望,这才想拼命。既然你愿意帮助我,我要再不知好歹,我还是人吗?听你的,不干混事了。

谌律师笑了,他让胡来所里办理了委托手续后,自己买了机票就和胡一起飞到西安。谌律师到西安的公安机关查询报案材料,到旅店查询吴等人的住宿信息,到胡被拘禁的地方进行调查,掌握了许多证据。在调查中,谌律师发现了吴带胡回东华时,两人曾经合住同一房间的证据。

法院再次开庭时,吴承认:“我与胡合住一个房间是怕他跑了,借条就是在这个宾馆里写的。

审理法官问吴“借条上写的欠款是59万元,你为什么只起诉30万元?

回答:“我担心他还不上钱,就少要了29万元。

谌律师说:“请原告说明给胡付钱的经过、地点以及钱的出处。

思考了很长时间后,回答:“借给胡的钱有在集贸后门给的,有在酒吧里给的。我有其他生意,现金较多。

谌律师向法庭指出:“原告当庭所称的借钱经过与诉状上的借钱经过、地点、借钱时间均不一样。原告如果无法证明出借资金的来源,仅凭借条主张权利,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法庭不应支持其诉讼主张。”

东华县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有欠条,但借款数额较大,原告有义务证明这些资金的出处。基于原告对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等关键内容的陈述相互矛盾,在无法证明自己确实支出资金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驳回了吴的起诉。

提起上诉,并找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

一个证人说:“有一天,我在吧台外面看到吴从保险柜里拿钱给胡,保险柜里有很多现金。

另一证人说:“有一天上午,我约几个朋友在酒吧里打麻将,看到吴把几捆钱放在桌子上,是胡取走的。

谌律师质证道:“保险柜在吧台下面,门朝吧台里面开,不能向吧台外面开。证人只有面对保险柜时才可以看到里面有钱,证人称在吧台外面看到保险柜里有钱不符合科学定理。另外,证人自称与吴不很熟悉,却又证明自己与吴交谈为什么借钱给胡,违背常理。

“第二个证人证实自己是去打麻将时看到吴在包房里将钱借给胡,两个证人证实的借钱时间、地点不一致。这说明:两名证人的证言虚假,不可采信。

辩论阶段,吴说:“我借钱给胡有证人证实,法院应该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谌律师反驳道:“上诉人对借款时间、地点的陈述前后矛盾,又不能证明资金的交付过程及来源,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原审驳回其起诉正确。”

说:“欠条是胡亲自写的,我如果没借给他钱,他怎么能打欠条呢?

谌律师说:“上诉人主张借钱的时二人同居一室,可见原被告是一种不明关系。胡的家与宾馆近在咫尺,二人共居一室由胡给上诉人打借条极不正常。该欠条不能作为债权凭证使用。

20157月初的一天,二审法院向胡和谌律师送达了终审判决:驳回吴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谌律师对胡说:“小胡,你的官司赢了!”

“刷!”胡蹦了起来,搂着谌律师的脖子,狠狠地吻了一口:“谌叔,谢谢你。你救了我们全家。”

眼泪从胡的脸上流下来,周围的人们看到这一情景,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

谌律师笑着说:“回去吧,好好过日子。”

深深地给谌律师鞠了一躬,走出了法院大门,他蹦着跳着,脸上绽放着快乐的笑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两级法院对吴的欠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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