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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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关系中不动产的安全权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66人看过

不动产的安全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危害他人安全问题的,但其他相邻权利人实施某种活动时,这种安全就可能受到威胁。因此,《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这一条规定与权利人享有的建造权、修缮权是对等的。

保障相邻关系中他人的安全,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因为人们在行使对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如果因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就应该承担排除危害的责任,如果造成了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享有不动产居住使用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同时防止对他人的人身、造成危害也是法定的义务。

《物权法》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享有建造、修缮权,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该按照九十二条规定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施工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这一条规定与第八十八条规定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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