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19**********

  • 执业机构: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社会问题》性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937人看过

“性”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许多人津津乐道的话题,甚至许多网友经常在网上谈性,还有人在网上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性取向。

生物学的性,强调的是生命的繁殖功能,即生儿育女。从生物学角度分析,人的性功能和性行为是先天形成的,在达到一定生理年龄时就会出现的生物功能。人的生殖器器官所具有的性功能受神经和激素的调节,靠血液循环、肌肉以及其他一些体内的系统维持。

心理学上的性,是由一系列以性乐趣、关爱和其他需求为目的的行为和关系组成。这种心理学上的性,与人的心理意识相关。

社会学上的性,遍布于人生的各个方面,它可以使每一个人所处的文化别具一格,使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社会的艺术、历史、法律和价值增添一定的色彩。男性可以阳刚气质,女性可以阴柔气质,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形成独特的特点。性可以传达支配和敌意,它会影响人的自尊和社会地位,并以一定的方式塑造每一个人的生活,从婴儿到老年。

所以,性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人离不开性,动物、植物也离不开性。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性观念。

1、性是现实的。

人是以性为区别的,所以,性是现实的。无论是父母还是教育者,都应该承认并正视孩子或学生已经有了性能力,这是一个必须尊重的现实,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教育课题。要对孩子和学生负责,就应该对他们进行性知识教育,使其形成正确而健康的性心理。

所以,家长和老师应该承认并正视孩子和学生的性能力,刻意回避可能会造成孩子和学生对性的神秘感,这种神秘实际就是一层纸,一捅就破。对于有了初步性功能的孩子来讲,无须人教,他们自己就可以通过探索和尝试而获得性知识。而在现代媒体普及于全社会每一个角落的情况下,向孩子封锁性知识,实际是掩耳盗铃。因此,家长和老师应该有勇气与子女和学生讨论性,对他们进行性的正确引导。

2、性是个人的权利

性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无论是对学生还是对子女,都应该尊重他们的性权利,绝对不可以侵犯他们的性权利。近年来,教师侵犯学生性权利的刑事案件多有曝光;养父侵犯养女性权利的案件也不少见;甚至个别禽兽父亲侵犯亲生女儿性权利的案件也有发生。这种侵犯他人性权利的做法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人性的泯灭。

老师和家长切忌要注意保护学生和子女的性隐私。即使学生或子女有了性过错,也只能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而绝对不能对其予以歧视和打击,甚至将学生或子女逼到绝路上。尊重孩子和学生性隐私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有很多家长和老师并不了解这个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最近,某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未成年幼女与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强奸幼女案件,公安机关竟然不告知孩子的父母,就将女孩找到公安机关询问,为了避嫌,只找了学生的老师在现场。公安机关解释:“老师也是监护人”,笔者听后感到震惊。

3、性是隐私

个人的性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教育者或家长在对学生或子女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学生或子女主动向你介绍自己的性隐私,绝对不要去探究他们的性隐私。尊重学生或子女的隐私权与保护学生或子女的性权利是一致的。如果学生或子女出现了性问题之后,教育者或家长只能以一个朋友的身份启发他们自己形成正确的认识而加以解决。那种偷看日记、私拆信件、处分、打骂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的。如果老师或家长有意侵犯了学生性隐私,很可能要吃官司的。

4、性是纯洁而高尚的

性是人类繁衍的重要手段,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也是人类异性间感情升华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自己的性权利,把它保护好。让自己的性行为的发生与人类的最真诚的感情结合为一体,才可以让性始终保持在纯洁而高尚的状态中。性,不是商品,不可交换。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性都不能尊重和爱惜,就不会尊重自己的人格。切记:没有感情的升华,不要让性成为交际的工具。

笔者作为一个的曾经的老师,作为一名律师,每年都要接触涉性案件若干,其中多少是青年或少年。笔者希望每个网友,特别是学生网友一定要珍视自己的性,不要随便亵渎自己的性。人类与其他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人类有自己的社会思维,人类可以控制自己的意识及其情感。一个能够用正常人的思维控制自己情感的人,才是最合格的人。

也许笔者的话有一定的片面性,但这些话是真诚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