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要承担共债
田花玉和陈华得经法院判决离婚了。法院对田花玉、陈华得与母亲李粉源共同购买的房子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判决男女双方向母亲李粉源偿还房屋投资债务5万元。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其他债务,因离婚双方没有向法庭主张权利和提供证据,法院没有确认。
姨母李兰源得知外甥女离婚以后,打来一个电话。李兰源问道“花玉,你们离婚了,我那2万元钱谁还?”
田花玉听了姨母的询问,没有回答。过了一会儿。她说:“二姨,对不起,在法庭上我把这2万元钱给忘记了,法院没有判决欠你的债务,只是把我妈投资的那5万元钱判成共同债务了。我现在向陈华得要,他也不能承认,你看怎么办呢?”
原来,田花玉和陈华得及母亲李粉源一起买房子的时候,没有钱装修。田花玉给姨母格李兰源打电话,向她借了2万元钱。李兰源当时是通过银行把钱汇给田花玉的,田花玉给姨母打了借条。陈华得当时同意向姨母借款,但打借条时,陈华得没有签字。田花玉和陈华得离婚的时候,双方把这2万元钱给忘记了,法院也没有确认为笔债务。由于法院把家里的房子判决成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二向向母亲李粉源偿还房产投资款5万元,母亲李粉源认为这一判决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现在正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正在审查。而向姨母李兰源所借的2万元钱,由于离婚双方没有向法庭主张权利和提供证据,法院也没有确认。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这2万元钱变成了田花玉一人的债务了。
李兰源听了外甥女的话,想了一会儿,说:“花玉,你们已经离婚了,就得你一个人还钱。当初向我借钱这事是你们两人办的,现在让你一个人还,你可以忍,我不可以忍。这样吧,我现在就起诉你们俩人,让法院判决你们俩人承担还款责任。”
田花玉说:“二姨,这样能行吗?”
李兰源说:“我问律师了,这样起诉可以。”
田花玉说:“二姨,你手里还保留着证据吗?我只记得给你打了一个借条,陈华得也没签字啊。”
李兰源说:“你写的借条和我汇款的单据都保留的,律师说了,陈华得没签字也应该承担责任。我马上去你们那里起诉。”
田花玉说:“那好吧,二姨,如果官司输了,我将来经济条件好了也能还你的钱。”
李兰源说:“等法院判决以后再说吧。”
过了几天,法院给田花玉和陈华得分别送来了传票和起诉状,李兰源起诉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借款2万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田花玉答辩:“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华得答辩认为:“这2万元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不知道这件事。假如是共同债务,我也无须还款。因为法院对二人的离婚判决中,已经确认了共同债务只有李粉源的5万元钱,并不包括李兰源的2万元,我不同意还款。”
李兰源向法庭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证明:田花玉在2003年10月4日向李兰源借款2万元装修房屋。李兰源又提出一张银行汇款凭条,2003年10月4日李源兰向田花玉汇款2万元。
田花玉和陈华得对李兰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田花玉同意还款,但认为应该是与陈华得二人的共同债务。
田花玉提供以自己名字记载的购房发票,证明2003年8月购买房子,随后装修。借款2万元的时间与装修房子的时间吻合,证明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陈华得对购房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抗辩:发票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房子的装修。陈华得提供了两级法院的离婚判决,证明: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中没有李兰源的2万元,只确认了李粉源的5万元债务。
李兰源对陈华得提供的法院判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法院的判决与自己无关,不影响自己向二被告主张债权。
田花玉对判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离婚判决中没有确认李兰源的债权,是离婚诉讼双方忘记了这笔债务。根据法院规定,即使法院判决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也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花玉向李兰源借款2万元房屋装修款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田花玉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陈华得抗辩自己与田花玉离婚时经两级法院判决确认的共同债务中不包括李兰源的2万元,自己对这2万元不承担还款义务的理由成立。
随后,法院判决:田花玉向李兰源还款2万元,驳回李兰源对陈华得的诉讼请求。
田花玉和李兰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认为:2万元房屋装修款是田花玉和陈华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这一事实已经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一审法院以离婚判决中没有确认二人有其他共同债务为由,判决田花玉一人承担还款义务显失公平,应当纠正。李兰源并不知道田花玉和陈华得离婚诉讼,在其二人离婚诉讼期间无法主张自己的债权,两级法院在离婚判决没有判决的共同债务,债权人起诉后,二债务人有义务共同偿还。
陈华得的答辩意见与一审完全一样,认为:应当根据离婚判决中确认的债务数额判决自己不承担还款义务。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花玉向李兰源借款属实,借款时间在田花玉和陈华得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的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虽然田花玉和陈华得的离婚判决未确认对李源兰的2万元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田花玉和李兰源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作为债权人李兰源有权向田花玉和陈华得主张权利。陈华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存在系田花玉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陈华得应当与田花玉共同偿还李兰源的2万元借款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D区人民法院(2009)东江东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田花玉和被上诉人陈华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李兰源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上诉人田花玉和被上诉人陈华得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级法院判决之后,李兰源和田花玉的脸上终于有了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