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多在市场卖豆芽已经了好几年了,几年前,他发现顾客买自己豆芽的人越来越少,转向附近另外几家摊床买豆芽了。张多多觉得很奇怪,便向买豆芽的人打听原因。
人们告诉他:“你家的豆芽不好,根须长。人家的豆芽没有根,长得还胖,吃起来也脆。”
张多多感到很奇怪,多年来,生豆芽也没听说可以去根的呀。几经打听之后,有人告诉他:“有一种东西使用后,可以生豆芽不长根。”
张多多费了好大的劲,终于找到这种东西。有人告诉他,“这种东西叫无根豆芽素,可以让绿豆只生芽不生根。”
当张多多找到这种东西之后,才知道这是一种农药,叫“6-苄基腺嘌呤”。又叫“苄氨基嘌呤”、“6-B”。也有人管它叫“豆芽素”、“豆芽灵”、“8012”的。有人告诉张多多,这种东西用来发豆芽时间不长,最初可以用来作为发豆芽,但前几年听说不让用了。
其实,无根豆芽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
尽管张多多知道了这个信息,但看到其他人的豆芽卖得比自己好,就下决心买这种东西来生豆芽。多多第一次使用豆芽素后,发现,用这种东西生豆芽,豆芽长得特别快。用过去的方法生豆芽,豆芽也就能长到101厘米或稍长一点。可是用豆芽素后,豆芽可以长到15-20厘米,一点根须也不长。这种豆芽长得又大又嫩,没有须根,非常好卖,一天能卖100多公斤。一年下来,多多挣了好几万元。小俩口见卖豆芽赚钱也不少,就安心地从事这个职业。由于多多夫妻俩待人和气,从不耍称杆克扣顾客,特别受顾客欢迎。这样一来,多多的生意就比同行好得多,非常遭人妒嫉。
尽管有几个同行借机指责多多,说他抢了自己的生意。但多多从来不解释,他最多是笑笑,即使被人家骂上几句,也不去争辩。时间长了,也就没有人再找他的别扭了。几年下来,多多终于攒够了买房子的钱,夫妻俩买了一栋位于临街的一楼大房子,虽然不是商业房,但临街,房子又大,小俩口利用一楼的方便条件,做起生意来就更顺溜了。
这一天,多多正在市场上卖豆芽。突然来了一辆警车停在附近。从车上下来几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察向多多出示了一张纸,问道:“你是张多多吗?”
张多多放下正在给顾客称的豆芽,接过这张纸,说:“我是张多多,什么事情?”
警察对他说:“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经批准现在对你刑事拘留。”说罢,公安人员给张多多戴上亮晶晶的手铐,把他押上了警车。
张多多快傻了,他迟疑地挪动着步子,迷茫地看看自己已经摆了多年的豆芽摊床,一步三回头地无奈上了警车。
一阵急促地警笛呼啸,警车离去了。市场里的人们看到这一情景,纷纷议论着。有几户卖豆芽的商贩,急忙收起摊床,迅速地离去了。
张多多的妻子刘玲知道消息后,急坏了。她急忙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办案人员告诉她:“张多多使用有害物质生产豆芽,持续时间长达5年,销售数额约2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现在是刑事拘留,马上会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的。”
十几天后,刘玲接到了公安机关通知:“经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张多多已经被正式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家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刘玲感觉不理解,用豆芽素生豆芽也不是张多多一个人,为什么只抓张多多自己呢?再说,用豆芽素生产豆芽,也不是自己发明的,这个东西用了好多年,国家还生产这种东西。为什么张多多用来生豆芽就构成犯罪呢?
刘玲带着这个问题找到C律师,提出了这些问题。她对C律师说:“律师啊,我对这些事情不懂,你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
C律师耐心地听了刘玲的陈述之后,向她询问了张多多卖豆芽的情况。当他得知张多多已经在市场上卖豆芽十几年,使用无根素生豆芽也五六年了,从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计算,也四年了。每天可以卖100-200市斤的时候。他拿出计算器,算了一下,说:“你丈夫每天按销售100斤豆芽计算,一年卖300天,卖了5年就是15万斤。一斤豆芽卖8角钱,15万斤就是12万元。也就是说,按照最低数量计算,公安机关将你丈夫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面对刘玲的继续追问,C律师又回答说:“6-苄基腺嘌呤这种东西之所以被称为‘豆芽素’和‘豆芽灵’,就是因为它是一种激素,可以抑制豆芽的根须生长。1987年被人们发现可以用来生豆芽,最初被批准作为发豆芽专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但有严格的剂量控制标准。2011年国家卫生部取消它的食品加工助剂的属性,并行文不准再使用生产食品。再用它生豆芽就不合法了。”
刘玲问道:“用这东西违法也没有人告诉我们,如果不让用,是不是应该给我下个通知或者没收、罚款什么的,也不能一下子就抓人哪。”
C律师说:“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不知道不违法的规定,也没有不知道而违法可以不处罚的规定。作为食品生产者,懂得食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当食品生产者违法犯罪以后,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理由抗辩,法律是不支持的。你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刘玲又问:“按律师你说的他构成了犯罪,那么法律会如何判呢?”
C律师说:“至于法律会如何判,我还真无法准确回答。因为如何对你丈夫量刑,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一般来讲,要考虑犯罪的持续时间、销售的食品数量、收入的金额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序等等。
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就构成这个犯罪。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会作为量刑情节加重处罚的。
法律之所以要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关键是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行为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犯罪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这个《法律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法律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两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两高的法律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你的丈夫张多多生产有毒豆芽长达五年,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可能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会被处以罚金5-10万元。”
刘玲急了,她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问道:“律师,有有没有办法救救我的丈夫。”
C律师想了一会儿,说:“你可以请律师为自己的丈夫辩护,主要是从国家卫生部通知不准使用那一天起计算持续时间,如果能够这样计算,你丈夫的犯罪持续时间就可能减少到4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丈夫每天销售的数量,可以在销售数量上做文章,把销售收入降低到10万元以下,这样,你丈夫就可能在五年以下的刑期被处罚。认罪态度好,或有其他从轻的情节,争取缓刑也是可能办到的。”
刘玲问道:“C律师,你能不能为我的丈夫辩护?”
C律师摇摇头说:“很不好意思,我最近业务特别多,你家离我住的地方有100多公里,很不方便。另外的收费标准也比别人高,刚才我把各种法律规定和可能判决的结果和可以争取的想法都告诉你了,你可以在当地请一位责任心强的律师,我估计,只要努力争取,可能会有较好的结果。”
刘玲满意地离开了律师所,C律师看着刘玲身影,心想:自国家食品立法加强之后,仍然有人报着侥幸的心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看来,依法治理食品市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