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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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撤销房产产权登记的行政诉讼胜诉案)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行政诉讼 |2185人看过

案件描述

答辩人;TH市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J、局长

被答辩人;XJY

答辩人对XJY行政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一)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非法获取房屋登记的事实清楚

上诉人在房产产权登记时提供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不真实,已经由表上的公章、表中内容及出表部门予以确认,该事实经过TH市人民检察院刑事侦察确认,即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非法获取房屋登记的事实清楚,应该承担该登记行为的错误后果。详情在答辩状第四条阐述。

2、答辩人在上诉人初始产权登记时,确实经过的初审及复核、颁证等程序,但答辩人是在不能辨认《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内容真伪和公章真伪情况下实施的行政登记行为,该行政登记行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有权撤销这一错误行政登记行为。“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

3、本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追究时效

上诉人主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和的除外。”

上诉人的行政登记行为确实发生在2002年,但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1)、XJY的申报不实行为,由TH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通过对张野平和吴春艳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侦察中确认。XJY申报不实的事实已经由刑事案件当事人予以确认,并得到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的印证。即从检察院确认XJY违法事实之日到答辩人撤销XJY的商用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没有超过二年。

(2)、XJY的四个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虽然已经完成,但其申报的四个产权的建筑工程,没有被实际验收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行政审查并没有结束。

XJY2002年申报产权登记时提供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用以证明,申报产权登记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但检察机关发现并确认,TH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早在1997年已经检查确认《白天鹅大酒店》建设工程不合格、与备案工程不符,在下达停工通知后,始终没有颁发复工通知。在质监站未批准复工之前,《白天鹅大酒店》属于在建工程,也属于不可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由于XJY提供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不真实,用以办理商用房产权登记的工程属于未验收工程,其未验收情形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该撤销XJY申报不实的产权登记,将《白天鹅大酒店》恢复为在建工程。

(3)、XJY自2005年起利用申报不实的产权登记,对TH市城市规划建设提出超标准补偿的法外要求的行为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答辩人2002年为解建登记的产权,属于持续违法登记情况。答辩人撤销XJY商用房产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

(4)上诉人主张《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的公章是TH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自己加盖的,但TH市人民检察院侦察确认,该公司1994年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作废,上诉人提供的《评定表》是公章收缴作废后填写的,因此,上诉人在无法证明《评定表》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应该由自己承担提供的凭证不实的法律后果。

(5)答辩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对上述证据无法推翻和反证,因此,原审采信上述证据是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确认答辩人“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是正确的。

1、答辩人在决定撤销上诉人的产权证时,依照《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规定,通知上诉人是否要求听证。上诉人是在明确要求听证的情况下,答辩人才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对上诉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并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恰恰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答辩人对上诉人的四个产权证的撤销,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召开听证会审查拟处理的行政事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2、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撤销其四个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系程序违法,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撤销上诉人的四个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至于答辩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使用什么名称,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上诉人使用的是《关于撤销解建产权登记的决定》法律文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

3、上诉人主张答辩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是对法律知识不了解造成的,一审认定答辩人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事实。

答辩人撤消XJY的吉房权通字第S019573、S019574、S019575、S01957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房屋登记办法》虽然是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但TH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已经确认XJY在申报白天鹅大酒店商用房产权登记时,所提供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不真实。答辩人依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对XJY的商用房产登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已经废止,所以,行政决定应该执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答辩人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撤销XJY的四个商用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一)对申报不实的产权登记行为,规定为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新法旧法虽然用词不同,但行政处理结果一致。所以,答辩人对XJY四个商用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4、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房产违法登记没有处于持续状态,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处于持续状态。答辩人在答辩状第一条第3项中阐述了上诉人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五种客观事实,在此不重复答辩。

二、答辩人适用法律正确

因为上诉人第二条上诉意见与第一条上诉意见第3项完全一致,答辩人在前文中阐述了适用法律的答辩意见,在此不再重复说明。

三、答辩人撤销XJY的四个房屋所有权证是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答辩人是房地产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TH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的客观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对XJY的四个商用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并不违法。答辩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公开并充分保障了XJY的陈述权和抗辩权,并经过了行政复议,因此XJY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答辩人撤销XJY的四个商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据充分

经TH市人民检察院确认:XJY登记的吉房权通字第S019573、S019574、S019575、S019576号房屋所有权,所申报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不真实,即答辩人撤销XJY的四个商用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XJY申请产权登记时提供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加盖的是《TH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而该印章1994年由公安机关收缴作废,同时启用的是《TH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2002年XJY申报商用房产产权登记时提交的《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的《TH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位名称与当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TH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名称不一致。由于《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是登记商用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依据,XJY至今不能证明该表是合法取得。由于该《评定表》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经听证审查可以确认该《评定表》虚假的情况下,XJY应该承担房屋产权登记因申报不实而被注销或撤销产权登记的法律后果。

2、《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上没有工程质量监督员签字和质监单位领导的审批签字,当时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三名质量监督员及该站的其他人员均没有在《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上签字。检察机关在调查时,所有质监人员均否认发放过该《评定表》。XJY在答辩人听证审查时,无法证明该《评定表》是从质监站依法取得。

3、《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记载的是《白天鹅大酒店》商用房产,而XJY在质监站备案的是《白天鹅别墅》住宅房产,二者性质不同,XJY无法证明《白天鹅别墅》住宅工程如何变更为《白天鹅大酒店》商用工程。XJY对房产性质变更,无法提供合法获得批准的证据,因此应该承担产权登记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XJY申请《白天鹅别墅》工程规划时,是以个人身份即自然人身份进行建设工程登记。而《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的《白天鹅大酒店》是企业即法人登记。XJY不能证明由自然人申请建设工程改为企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法证据,因此应该承担行政登记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5、《TH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书面方式向检察机关证明:并没有对《白天鹅大酒店》商用工程项目备案,也没有对《白天鹅大酒店》商用工程验收,从未向XJY出具过《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证明《评定表》中记载的事项不真实。XJY在听证审查期间对该《评定表》的来源不予说明,也不举证,所以XJY利用虚假文件申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客观事实的证据充分,并可以确认。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照检察机关刑事侦察获取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撤销XJY的四个商用房屋所有权登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依法驳回XJY的上诉请求。

此致

TH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TH市住房保障局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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