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