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国律师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1832743759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作者:李仁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746次举报

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仁国律师 已认证
  • 18327437593
  •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73分 (优于94.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580篇 (优于97.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仁国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7703 昨日访问量:2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