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随处可见 但他们的“低头”行为 容易带来安全隐患 1/ 案情简介
总结报告 2021年11月,77岁的原告赖某在小区内散步。 被告欧阳某迎面走来,一头撞在原告赖某身上,原告赖某当即倒地,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胸椎椎体压缩骨折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原告于次日起住院治疗,共住院四十余天,欧阳某在送原告就诊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欧阳某在撞倒赖某时正低头看手机,并未注意到前方行人赖某。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赖某遂将被告欧阳某诉至盐田区法院。
2/ 法院审理
总结报告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靠道路右侧行走,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交通法规中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右行驶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行人必须靠右行走,被告的主张并不成立。 另外,从现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原告是以缓慢的速度正常行走,且视线正视前方,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而被告欧阳某行进速度较快,且在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其在撞倒原告时视线正看着手中的手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欧阳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欧阳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0769.6元,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3/ 法官说法
总结报告 生活中“低头族”随处可见,由此引发的意外也愈来愈多。 本案中,被告就是在行走过程中使用手机,未注意到道路前方的原告,存在疏忽大意,而原告作为70多岁的老人,躲避不及,被撞倒后受伤,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盐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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