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国律师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1832743759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减刑条件与限度

作者:李仁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141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李仁国律师 已认证
  • 18327437593
  •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71分 (优于94.0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80篇 (优于97.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仁国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2986 昨日访问量:2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