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国律师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1832743759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作者:李仁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284次举报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 1982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 法律

发文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2〕第14号

施行日期 1982年12月1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条正文

立法沿革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李仁国律师 已认证
  • 18327437593
  •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71分 (优于94.0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80篇 (优于97.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仁国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5545 昨日访问量:2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