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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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离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不论哪种方式,不论夫妻共同财产多少,离婚都要面对财产分割问题。在上海张向锋律师办理大量离婚案件中,许多夫妻因财产分割纠缠不清,甚至发生冲突。上海张向锋律师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首先确定预分割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即,双方需要先确定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再要求分割,这样就会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三者性质的财产如何认定呢?

 

首先;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老人和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产权证上有老人)、夫妻和子女共同购买房产(产权证上有孩子名字)、老人和夫妻共同投资股票、基金所得收益、夫妻和子女共同出资开设工厂、设立公司等等。实践中,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离婚诉讼到法院,法院因析产会涉及到第三方,往往要求另案起诉解决。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以下几方面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夫妻的个人财产应当依据以下几方面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具体如下: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双方协议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均等分割。

 

三、同时要保障女方和子女权益。

 

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不能损害

 

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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