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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376人看过


1、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同样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用其财产予以赔偿。

(3)对于重婚或同居,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过错方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

2、精神损失。

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

(1)过错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过错方过错行为的过错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2)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根据离婚损害后果的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的多少。

(4)过错人的获利情况。应当结合侵权人应过错行为的获利情况,来确定对其的惩罚。

(5)过错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损害赔偿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遭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是为了惩罚过错方。所以,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过错方的承受能力。

(7)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弥补应当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能脱离客观情况。

(8)还应考虑无过错方的因素,如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年龄、再婚的可能性、经济状况、身体情况及谋生能力等。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

在处理离婚时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应在财产分割之后,由过错方以个人财产和分割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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