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主体具有特定性,购买价格亦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具有福利性质。保障性住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屋的供应对象应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确定后,相关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等系申请该住房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是否结婚或实际付款主体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保障性住房不产生影响,故保障性住房权利的归属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购房资格。如果该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资格限定于申请人本人,房产亦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则房屋产权应认定为申请人一方所有。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虽然该保障性住房属于申请人一方所有,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依据该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房屋增值情况等,由申请人以不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